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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网安局:离职前故意删除公司数据,青岛一公司员工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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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4 09: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T之家 11 月 4 日消息,公安部网安局今日发文,通报了近日发生的一起被网友戏称为“删库跑路”类型的违法案例。IT之家附原文如下:
近期,山东青岛某公司到派出所报案称,公司客户经理李某某离职前将公司某数据管理平台上的某项重要数据进行了全部更改,导致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某因不满降薪,恶意修改公司平台存储的某项数据,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行为,非单纯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对李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嫌疑人笔录供述、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用户登录和操作日志情况及系统功能数据第三方鉴定,属地公安分局依法给予李某某处罚。

网警表示,因离职或工资纠纷通过删除公司数据恶意报复的违法行为并不少见,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行为仅是民事纠纷,实际已构成违法犯罪!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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